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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滴】代理的终止|wintea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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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日份民法典学习





第三节 代 理 终 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注意:1、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这两种情形下,如果因为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2、被代理人突然死亡、要求代理人随即停止所有的代理活动,客观上有时难以做到而且可能会损害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因此本法174条规定了例外情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如果被代理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其终止类似于自然人死亡,参照被代理人死亡适用。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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