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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滴】委托代理中职务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等相关问题|winteam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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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今日份民法典学习






第二节 委 托 代 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授权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本法135条已作了规定。【一“典”一滴】民法典之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winteam500


  本条是对授权委托书上应当包括内容的提示性规定,目的是减少实践中产生的纠纷。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代理的三个特征:

  1、有数个代理人。如果只有一个代理人,属于单独代理

  2、只有一个代理权。如果数个代理人有数个代理权。属于集合代理。

  3、共同行使代理权。是指只有经过全体代理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任何一个代理人单独行使代理权,均属于无权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违法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代理事项违法
代理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不违法
代理人实施了违法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行为违法,或者知道后反对的
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实施了违法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法律禁止自己代理的目的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如果被代理人觉得没有损害其利益或者愿意承受这种不利益,法律没有必要强行干预。

同理:法律禁止双方代理的目的是保护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利益。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一、复代理的特征:

  1、以本代理的存在为前提。

  2、复代理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代理人。

  3、复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但原代理人并不因此丧失。

  4、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二、复代理的条件

  1、被代理人允许,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2、出现紧急情况。关于“紧急情况”界定,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


三、复代理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与复代理人
1、代理人经被代理人同意、追认或者紧急情况下选任复代理人,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就代理实务可以越过原代理人直接指示复代理人
原代理人与复代理人
1、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了复代理人,可以基于自己的判断指示复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当被代理人与原代理人的指示不一致时,复代理人应当优先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与原代理人
原代理人选任了复代理人,复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原则上原代理人不在承担任何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原代理人任然承担责任:1、原代理人在选任复代理人时存在过错。2、复代理人的行为是根据原代理人的指示来实施的。

注意: 在原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而选任复代理人时,复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就构成无权代理,除非符合本法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外,其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代理人应当对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职务代理: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织的特别授权,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注意:1、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代理人须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3、代理事项必须是职权范围的事项。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就构成无权代理。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权代理分为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本条所规定的是狭义的无权代理,即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不具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部表象的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三个类型:

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例如行为人伪造他人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假冒他人名义事实民事法律行为
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例如甲委托乙买30台洗衣机,乙买了60台。
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如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情形。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本当无效,但一旦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就变成有权代理。


三、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四、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相对人为善意时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为恶意时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指导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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