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信息展示业务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信息展示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息展示主体(以下简称“企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三条 本中心对企业的信息展示材料和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资料完备性审核,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企业、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等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展示申报与流程
第五条 企业申请在本中心进行信息展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规范经营;
(二)业务基本明确,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企业在本中心进行信息展示业务,需委托本中心会员机构进行推荐,并共同对企业所提交材料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申请在本中心进行信息展示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推荐机构推荐报告;
(二)信息展示说明书;
(三)企业承诺书;
(四)推荐机构承诺书;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本中心在接到企业的申请文件后,进行资料完备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九条 企业在接到《备案通知书》后到本中心办理信息展示相关手续。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
第十条 企业在收到《备案通知书》后,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信息展示说明书;
(二)企业融资需求及股权报价(如有);
(三)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在本中心进行信息展示后应按本中心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本中心鼓励企业披露更多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企业情况。
第十三条 本中心为企业提供信息展示、股权报价、培训、路演等综合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本中心组织推荐机构会员对意向进入更高层次板块或资本市场的企业提供专业指导。
第十五条 本中心鼓励企业向挂牌交易板块申请转板,申请条件及流程请按照挂牌交易板的相应管理规则进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完全责任;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应对挂牌主体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慎判断,风险自负。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则的行为,本中心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信息展示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后生效。